923热线听众手机问题
解 答 |
| |
|
1、手机尾号为4556的听众朋友 问:房屋被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居住吗?申请人有权居住吗?
房产官司最长时间是多少?
原告和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上面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相差二三周可以吗?
答:房屋被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尚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居住。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居住,应视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法院对该房屋采取查封的形式,将会影响到被申请人的居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明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是采取以上措施,被申请人尚可居住。
房产纠纷经一审、二审的审理,如果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如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
举证期限,原告在起诉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举证,被告的举证期限自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开始起算,如果被告是在原告起诉后二、三周后才收到,双方的举证期限是可能会相差二三周的。
解答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东波 解答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
2、手机尾号为6565的听众朋友 问: 争议房产是原告出资购买的,产权是被告的,被告当时因为和其关系特殊(义母子关系),所以出于感激六七年中不拿工资,有时在不开心时也写过辞职报告,上面说要归还房子等种种。去年又被原告欺骗写下了一份申明说明辞职后房子会过户,但后来被被告索要回来,但是原告留了复印件。现在原告要求过户。现在就这些证据来看该房产会如何判决。法院会用到什么相关的法律条款呢?请您给予指点,因为被告实在有点法盲。
答:根据以上情况,该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但产权办理为被告所有,如要请求确认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取得购买该房屋的出资证明,目前,因被告承认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的书面材料原件已被被告收回,建议原告收集有关出资购买该房屋的证据,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对该房屋的的所有权。 解答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
3、手机尾号为545的听众朋友 问:由单位套配给本人现居住小区住房一套,此间向物业缴纳房租。2000年12月本人将产权买下,应属售后产权房。但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认为,小区规模不大,恐难以维持,主张按照商品房来收物业管理费。特向律师咨询:售后产权房物业管理费有何规定?我如何维护自己的长久权益?烦请指点,谢谢!
答:根据该听众反映的情况,该房屋产权原系单位所有,物业管理费由该听众缴纳,现该听众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因该小区原已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依法应交纳服务费用,整个小区的收费应是统一的,建议该听众向小区其他业主咨询收费标准。 解答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
4、手机尾号为4314的听众朋友 问: 律师,你好!我在2003底买了一套二手毛坯房,现在在装修即将完工时,我发现有一间房的顶部有裂缝了。我有请物业来看,证明是房顶出现中空,整间房的房顶都有此现象,故要将顶敲掉重做。但物业说由于房子已建成5年,开发商承诺的维修期(2年)已过,故很难要求开发商负责。由于我这间房子在发现问题前已装修完毕,现在就给我造成不小的损失,材料、人工、油漆等都要重算。故我想请问,是否真如物业所说,开发商对维修期已过但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子真的不负任何责任吗?我有请装修公司中空部分敲了,发现这房顶有被补的痕迹。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有的是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有的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如果是以上情况,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同时,该解释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从该听众所反映的情况,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是第1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如果是在保修期间,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责任及其他费用。 解答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
5、手机尾号为8868的听众朋友 问:律师先生,您好:我在2004年10年17日买一套期房,产证2000年5月8日,现在上家要违约按协议愿意赔我10万,可是房价涨了20万,我觉的太吃亏了.我当时买的46.5万.今价66万,请问我是不是起诉他?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例中,上家在双方协议签定后,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目前,无法强行要求上家履行协议,可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上家的违约责任。
由于目前商品房价格上浮较大,上家虽愿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但仍给8868号先生造成一定的损失。《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例中,双方在签定协议时是可以预见到今后房价是会上浮的,据此法律规定和可预见的情况,上家对8868号先生的损失也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解答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
|
首页
下一页 尾页
|